人民民主专改国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页(1033字)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它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政权。它是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同年6月,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强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并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我们的国家政权就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组织的,并把它载入了1954年9月通过的我国宪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初期,人民民主专政是同过渡时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的。那时候,国家政权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而实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这时,组成这个政权的阶级结构已发生了变化。工人阶级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国家中居于主导地位。广大农民已经从个体农民变成集体农民。

知识分子从整体上说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存在,原来这些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人民民主专政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表示出我国的政权的民主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决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民主专政,除了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一面,还有全体人民对于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一面。由于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还在某种条件下可能激化。我国人民对于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必须进行斗争。

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取消。坚持这种专政的职能,是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需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