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精、香料的安全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日用化工原料手册》第776页(1959字)

伴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加工和食品添加剂所起的作用变得非常重要。食品用香料属食品添加剂范畴,因此有必要对每种食用香料研究它的安全性。以FAO(国际粮食农业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会同食品添加剂专家为中心积极地开展毒性试验工作。

美国在1958年对于有关法令做了很大修正,把出于某种目的或希望取得某种效果而用于食品中的物质分为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两类。所谓GRAS物质是指到法令修正时为止一直用于食品的物质。当时的专家1门认为只要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一般是安全的。而食品添加剂是指法令修改以后,经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审查了那些申请用于食品中的物质以后认为可以使用的物质。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都被分为GRAS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两类。1977年还规定了“禁用品”一项,其中有香豆素和黄樟油素。

美国香料界的FEMA(Flavor and Extract Manufactures’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独自设置了由各种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提出各种技术资料进行审查。从1965年以来在《食品科技》上发表了经审查后认为是FEMA GRAS物质的天然香料与合成香料名单。

1969年末建立了IOFI(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the Flavor industry)。它是由日本、欧洲、北美、中美、南美、澳大利亚等地区20个国家中可以代表国家的食品香料团体(例如,日本的日本香料工业协会、美国的FEMA等)组成的国际组织,IOFI把食品香料按下述方法分类,不仅联合国采用这种方法,而且各国也广为采用。

①天然(食用)香味物质(Natural Flavoring Substances)

从天然(食品)香料中用物理方法得到的,能同时赋予香气和味的物质叫作天然(食用)香味物质(例如从薄荷油得到的薄荷脑)。

②天然(食用)香味物质的等同物质(Natural Identical Elavoring Substances)

用化学方法从合成品或精油等芳香性原料物质得到的物质,它们和以供人类消费为目的的天然物中所含成分的化学组成、结构完全相同。

③人造(食用)香味物质(Artificial flavoring Substances)

目前在供人类食用的天然物中尚未发现的物质(例如乙基香兰素等)。

FAO/WHO联合食品标准委员会是1962年设立的。在它下属机构设有食品添加剂部门会议,在会议上参照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The Joint FAO/WHO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s)的评价、审查、研究食品添加剂的世界共同规定。

1977年食品添加剂部门会议决定争取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以下简称CE)协同进行今后香料的审议工作。CE是欧洲、中近东17个国家组成的国际机构。

化妆品、香皂、洗涤剂等制品中使用的香料对人类皮肤的安全性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在世界上还没有对此做出法律规定的国家。日本有根据药事法制定的公定书,事实上它已成为化妆品的原料标准。凡是公定书中收载的原料,用户有义务遵守书中对于质量的规定。在公定书中收载了42种合成香料。

从香料界来看,在自觉采取安全对策方面很活跃。1966年由美国几家主要香料公司设立的非营利机构RIFM(Research Institute for Fragrance Materials Inc),现在已有六家日本公司加入,共同研究化妆品香料的安全性问题。从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中依次选出应该进行评价的香料,由美国、欧洲、日本的专家们组成专门小组就急性毒性、代谢、皮肤障碍等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发表在1973年以后的《食品与化妆品毒理学》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