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排污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3页(204字)

荷兰政府于1970年制定实施《地表水法》等法律。根据该法规定,全国一律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任何人或企业在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向地表水中排放有害污染物质。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向有关部门(一般是水利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经过检测和核查,发放机关在许可证上对所排放的有害物质类别及其排放量作出严格规定。水利管理委员会的监察人员定期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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