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3页(2792字)

在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人们所享有的、不断在争取扩大的自由、平等、民主、和平及其他为人的权利。

人权是一个涉及意识形态许多方面的“热点”问题。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权含有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阶级的人对人权的解释不同;又由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发展和变化,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没有一个为所有人都能接受的人权定义。在资产阶级学者的编着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献中,对人权的概念和定义有多种说法,诸如人权即“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从人性中必然产生出来的权利”、“全体人类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人权即人的自然权利”等等。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

所谓人权“无非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而权利则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人生活在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享有平等的人权的,因此没有超阶级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抽象的、绝对意义上的人权,而只有与各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相对的、具体的人权。

人权理论最早萌芽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形成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发展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在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黑暗时代的中世纪,整个欧洲大陆处于神权的统治下,人们的理性受到极端的压制和迫害,从而发生了文艺复兴运动。

到16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广泛兴起,并随之产生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在17-18世纪期间,新兴的资产阶级虽然在经济上日益占据优势地位,但在政治上仍处于受歧视的地位,被视为“暴发户”。

为了摆脱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的束缚,巩固和自由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在人文主义和人性论的基础上,率先提出了人权的口号,猛烈抨击封建特权和宗教神权,主张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强调“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人权的最早明文规定见于1628年英国议会向国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其中有关条款规定:“凡自由人除合法裁判、或依国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监禁、或剥夺其营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等。”1640年,英国议会通过《人身保护法》规定,必须依法才能逮捕,并须及时交付法庭审讯。1689年又通过《权利法案》,规定人权保障的条款。

十七、十八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等人,为反对君权神授提出了人类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理论;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则系统论证了“天赋人权”说,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人权理论奠定了基础。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以“人权”理论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封建特权以及封建神权的精神武器,有进步意义。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宣称: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人人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马克思称它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以“人权”为名提出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充实了人权的内容。

其中规定:“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生而平等。”“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言论、着述和出版的自由”。同时还宣称,自由、安全以及反抗压迫为天赋人权,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

此后,人权便成了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其历史的进步意义是深刻的。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原来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在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中都有一些关于人权方面的规定或协议。

例如《国际联盟盟约》中规定联盟的会员国接受了一项保障与维护所有人公平和人道之工作条件,以及公平地对待殖民地土着居民,把有关买卖妇女和儿童协议的监督权交给联盟,并保证在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事务问题上采取行动等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条准则。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都将传统的人权规范化。

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个人享有各种基本自由以及劳动权和其他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各方面的权利,并设立了“人权委员会”。1976年生效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发展了人权的新概念。因而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各国和各种政治势力都利用人权为其利益服务,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把它作为相互攻击和争霸的工具;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把它作为干涉第三世界国家内政的工具;而第三世界国家则把它作为维护人民自决和国家主权,反对侵略、干涉、控制、剥削和压迫的武器;社会主义国家则用其揭露和反对资产阶级统治,争取真正人权,为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因此,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但并不一般地反对人权。相反,无产阶级总是把劳动人民争取人权的要求同夺取政权这个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的条件下有理、有利、有节地运用人权口号,以争取和保障革命人民的权利。无产阶级从来不把争取人权作为自己的基本纲领和终极目的,而是把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口号归结为消灭阶级和私有制。

对于争取人权的口号和活动,无产阶级要求分辨是为哪个阶级争人权,向谁争人权,争的什么人权,而后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只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权概念才真正被赋予现实的意义。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劳动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比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享有充分得多的民主权利。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改革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就会愈加广泛,愈有保障。

关于人权的主要内容,目前国际上通常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部分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也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宪章》及其他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书中;在各国国内,则体现在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的国家法律中。

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着的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公平性,三是真实性。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促进和维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

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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