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内陆渔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4页(194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37条促进内陆渔业的发展与管理中规定,总局长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就促进内陆渔业的发展与合理管理问题与有关州当局进行磋商:(1)指导研究或协作研究;(2)提供并支持水产养殖试验站和示范站、类繁殖站和培训中心;(3)向州的有关机构提供设备和技术帮助;(4)提供宣传和示范设备以及其他有关服务;(5)提供用于预防鱼病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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