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地方渔业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4页(832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38条关于州当局和部长制订有关海龟和内陆渔业条例的权利中规定,州当局或主管部长可以分别为各自的州或吉隆坡和拉布安联邦区内的海龟和内渔业的合理保护、发展、管理和调整制订专门的或一般性的条件,尤其是可以为下述所有目的或任何目的制订条例:(1)促进和调整河流水域的水产养殖业,尤其是规定可以出租湖泊、沼泽、采矿池及其他池塘和土地以及其他水域以用于开发发给养鱼许可证,规定水产养殖设施的建造和管理标准(包括水池的大小和深度)和预防鱼病的措施以及规定对可以通过养殖得到繁殖的鱼类品种的控制措施;(2)规定允许开发、调整和管理任何特定的内陆渔业以及规定海龟的管理措施;(3)规定给在河流水域作业的或使用中的渔船和渔具发放许可证;(4)限制或禁止某些河流水域的捕捞方法,或者限制或禁止使用或拥有某些类型的定置网或渔网,以及规定渔网的最小网目规格;(5)限制或禁止在河流水域安放、保留、定位及使用鱼栅;(6)规定为销售、加工或消费而在河流水域捕捞的,或者在河流水域垂钓的鱼类个体的最小体重和最小规格,或者禁捕任何鱼类种类;(7)规定河流水域任何指定区域的禁渔期,某些鱼类种类的禁渔期或某些捕捞的禁用期;(8)规定河流水域内的禁渔区或某些捕捞方法的禁用区;(9)规定作为发放许可证的官员的人员的名称或职务以及规定这种发放许可证的官员和渔业官或内陆渔业官员对于海龟和内陆渔业行使的权力;(10)规定执照、许可证、证明或其他按照本部分制订的关于海龟和内陆渔业的条例要求的文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形式以及为此应支付的费用和保证金的金额;(11)为保护河流水域的鱼类的资源,限制和控制建造任何闸门、水坝或障碍建筑,或者限制和控制捞运河底沙石,或者限制和控制其他改变天然环境或鱼类生境的行为;(12)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13)指出、规定、促进、提供或调整任何有关合理保护、发展、管理和调整海龟和内陆渔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