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海洋水生公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4页(322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41条建立海洋公园和海洋保留区中规定,主管部长可以为下述目的并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的形式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的任何区域或在任何区域的一部分建立海洋公园或海洋保留区:(1)对这种区域或这种区域的一部分中的水生动植物,尤其是对稀有的或濒于灭绝的水生动植物提供特殊的保护以及保护、保全和管理水生生物的天然繁殖场和生境;(2)使这种区域或这种区域的一部分中的已趋于枯竭的水生生物能得到自然繁殖;(3)促进对这种区域或其一部分的科学研究工作;(4)保护这种区域或其一部分的自然状态并提高其生产力;(5)控制在这种区域或其一部分的娱乐活动或其他活动,以避免对其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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