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杨树苗木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9页(501字)
1979年8月29日,林业部发布《杨树苗木检疫暂行规定》。主要规定:(1)县林业部门、公社(林业站)和国营、集体育苗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检疫员,负责检疫工作。检疫员由本单位选定。检疫员要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条件,并履行所规定的职责。(2)苗木调运前,各育苗单位应当做好检疫工作。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苗木,必须经过消毒处理。检查合格后,才可外运。检疫对象初步定为:杨透翅蛾、蝙蝠蛾、杨干象、青杨天牛、杨牡蛎蚧、杨圆蚧和杨根癌病。(3)育苗单位的检疫员要协同调运单位进行苗木抽样复查验收工作。抽样的标准是:苗木在1千株以下,抽查数量不少于10%;1万株以下,抽查数量不少于5%;1万株以上,抽查数量不少于3%至5%。经检查未发现病、虫的为合格,允许运出。(4)凡在本公社范围内使用的范木,由育苗单位检疫,发给检疫证后运出。调往本县其他公社的苗木,由国营林场、苗圃或公社发给检疫证。调往外县的苗木,由县林业部门复查后放行。(5)县林业部门对外地调入的苗木,应注意观察栽植后病虫害发生的情况。(6)育苗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建立无检疫对象苗圃或种条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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