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渔业统计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3页(343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47条规定,主管部长有权发布通告要求在任何他认为需要的地方搜集渔业统计数字。第48条规定,依据第47条的通告发出之后,渔业局长可以要求任何从事水生动物业的人提供与渔业统计有关的详细资料、信息和数字。第49条规定,渔业局长的要求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企业名称、经理或代理人的姓名,并规定回寄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第50条规定,按第48条规定收到任何调查表的人必须把他知道的详细资料、情报和数字填入表中,签上名,按照调查表要求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回寄。第51条规定,必要时,部长指派的主管官员有权在白天到调查表接受者处调查和记录任何渔业统计的资料和数字。调查表接受者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回答官员的问题并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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