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过程的主体和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86页(2884字)
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一对哲学范畴。
人类社会的发展,既是一个有规律的、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又是一个人类实践活动不断创造的过程。因此,历史过程不是纯客体的,不依赖人的活动的过程,也不是纯主体的,不受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约的过程,而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
历史过程的主体是现实存在的,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即现实的人。
主体概念的外延包括社会主体、集团主体和个体主体。
社会历史过程的主体的基本特征:首先是有生命的肉体组织,是有血、有肉,具有感觉器官、思维器官和劳动器官的高级的、有生命的物质实体。主体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演变的产物。
其次,作为主体的人,不只是“感性的对象”,而且是“感性的活动”。人是实践的存在物,主体具有自觉能动性。
主体能动性虽然表现在对客体的认识、选择和改造活动等各个环节中,但主要的还是体现于能动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中。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是主体能动性的首要内容,是人之区别于动物的本能的集中表现。
第三,作为主体的人,还是社会存在物。任何个人不能脱离和他人的关系,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
他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因而是具有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第四,作为主体的人,是历史地产生、形成和发展的。
他不是某种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是自己历史活动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改变他自身。
社会历史过程的客体不是泛指整个物质世界,而是指与历史主体一起形成活动结构并相互作用着的自然界和社会。
它区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自然客体,指进入了对象性活动范围的那部分自然界和人化自然,包括物质生产活动所改造的自然对象,制约人的活动的自然环境、生产活动的物质产品,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等。第二,社会客体,指人和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生产关系,以及各种社会制度、国家政权、军队、法院、监狱、教育文化机构等。社会客体依附于物,但不是物本身,而是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物的社会形式。第三,精神客体,指科学、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物化了的精神产品,以及历史地形成的风俗、习惯、传统、思维方式等等。
这些精神性的东西本属于主体范畴,但在人类历史过程中又从主体分化出去,变为形成后人主观精神的客观条件,制约着后人的思想和行为,也是后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因而成为客体。社会历史过程和客体的基本特征:一是具有客观性。
客观性是客体的本质特性,指客体对于主体具有外在的独立性,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和意识的客观存在。自然客体在人类产生前已经存在,在人类产生后也外在于人,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社会客体离不开人及其活动。
尽管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存在于人们的活动中,是人们活动的产物,但是它们也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意识的客观存在,它们的发展都有自身的客观规律性。
二是具有对象性。客体之所以成为主体活动的对象,是因为它对主体的需要和活动具有某种意义,这种意义就是为主体而存在的“为他性”。
人类社会的历史过程,作为客体过程表现为在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社会形态不断更替的过程,即“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作为主体过程表现为人们不断的实践和在实践中创新的发展过程,即人类的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过程。人创造环境,即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主体把自身的本质力量物化或对象化,体现于客体中,使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实现主体的某种目的。
环境也创造人,即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主体通过实践活动认识和把握客体的本质、规律,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符合客观规律,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己。
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互相作用、互相转化,构成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
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既是一个认知的主体,又是一个需要、利益的主体。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既要根据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规律,又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利益。
因此,历史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一是认知关系,一是价值关系。认知关系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要求主体的认识符合客体的本质、规律。只有根据对客体的正确认识进行实践活动,才能取得改造客观世界的成功,实现预期的目的。价值关系是主体要求客体满足、服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的关系。
客体是需要的对象,但是,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列宁:《哲学笔记》第229页)。因此,作为主体的人要积极发挥自身的本质力量,改造客观世界使自己的需要、利益得到满足。
历史过程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既不能只看到认知关系,否认或忽视价值关系;也不能只看到价值关系,否认或忽视认知关系;而是要把认知关系和价值关系统一起来。一方面,需要、利益是联结主体和客体、实现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中间环节。
如果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不能体现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和利益,那么就不能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失去了推动人们从事认识和改造客体活动的动力。另一方面,对客体的改造,要以正确的认识客体的本质、规律为前提。
没有正确思想指导下的正确行动,无论是改造自然客体,还是改造社会客体,都不可能成功。那么,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利益,也不可能实现。
由于主体的需要、利益是不同的,不同的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益,对客体作出的好坏、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断也是不同的,即价值评价是多元的。在主体和客体的认知关系中,主体对客体本质、规律的正确认识,只能是一个,即科学判断或者说真理是一元的。因此,价值评价和科学判断常常不一致。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价值评价要以科学认识为前提,归根到底要和科学认识一致起来;实现这种一致的关键是自觉地把主体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建立在符合客体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要肯定客体的优先地位和对主体的制约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就历史过程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了不少成果,也存在着一些分歧。这一讨论深化了人们对历史过程包含的丰富内容的认识,对于正确理解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人的自觉能动性的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历史唯物主义,都有重要的意义。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是历史观中的一对重要范畴,今后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但是,历史过程中主客体的关系不能取代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何者是本原、第一性的东西,仍然是历史观的最高问题,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