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交相胜”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12页(826字)
唐代唯物主义哲学家刘禹锡提出的天人关系学说。
他继承和发展荀况“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在《天论》中指出,自然界(“天”)和人类社会各有自身的规律,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人胜过天,有的时候天胜过人。故说“天人交相胜”。
刘禹锡对“天”和“人”的内涵作了唯物主义的阐释。认为“天,有形之大者也”。
天没有意志,不能在暗中操纵人间的祸福,批判了“无人相预”的“阴骘之说”即唯心主义的天命观。认为“人,动物之尤者也”。人固然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动物有根本区别:万物皆“乘气而生,群分汇从,植类日生,动类日虫,倮虫之长,为智最大”。人是动物中最有智慧者,能运用智慧掌握自然规律,战胜天行。
“人诚务胜乎天”。
从这样的天人观念出发,他进而指出天人各有其“能”:“大凡入形器者,皆有能有不能。
‘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余故曰:天人交相胜耳。
”具体地说“天之所能者,生可物也”,“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万物少而壮,老而衰,命是由自然规律支配的,强者制服弱者乃是自然界中固有的规律。
“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人能够利用四时运行的自然规律,春夏种植,秋冬收藏,还能创立并运用礼义法制治理国家,规定“是非”的标准。
正是因为天人各有其“能”,所以天不能干预人类社会的治乱,人也不能改变自然界的寒暑交替。但人依据社会自身的规律,明确是非标准,法制严明,社会安定,便可以“以法胜天”,人理胜过天理,不会受到以强凌弱的自然规律的支配。
此之谓“人理胜”。反之,“法大弛”,人理昧,人类社会将为以强凌弱的自然规律所摆布,导致社会混乱。
此之谓“天理胜”。刘禹锡认为人能否胜过天,并不取决于天,而是取决于人,初步认识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联系和区别,强调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从自然观上看,天人交相胜说贯彻朴素唯物主义思想;从社会历史观上看,天人交相胜说亦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