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1页(1109字)

与认识的主体相对应的认识活动的对象。

认识的客体与实践的客体是一个客体的两个侧面。一般说来,一个客体只有当它成为实践的客体的时候,才能成为认识的客体。

整个物质世界都是认识的潜在客体。但只有那一部分进入了实践过程的物质世界,才是认识的现实客体。认识的客体因此不同于自在的物质世界。它们是物质世界通过实践环节分化的产物。认识的客体与相对的实践的客体一样,有着同质的规定性。这主要就是它们的客观性和社会历史性(参阅实践的客体)。

认识的客体及其发展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无论主体承不承认,认识和没有认识到它们,其客观性都不会改变。

认识的客体同时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并且还要受到人们的社会关系发展的制约。随着认识和实践的发展进步,物质世界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由自在事物转化成为认识的客体。

有些认识客体本身,就是人工创造的产物。认识的客体,在广度上不断扩展,在深度上不断深化。

认识的客体的广度和深度,制约和规定着主体认识的广度和深度。认识的客体在不断地扩展着、增多着。它们与实践的客体相一致地也有三大类:①自然的认识客体;②社会的认识客体;③以物质形式为载体的精神的认识客体,例如负载于书籍、拷贝、磁带、磁盘和载波电流之上的知识与数据等等。

认识的客体是人类认识活动的信息源泉。

一切客体的形态、结构、属性、变化以及客体的内部和外部的关系等等,对应于认识的主体,都可以生发出信息。而这些信息作用于主体的感官,并经主体的认识工具和感官的析取、筛选;加工和重组,形成人们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从而产生主体意识对客体及其本质或发展规律的能动反映。

主体对认识的客体的感知、理解和把握,不同于动物对环境的心理活动。在这里,除了主体本身有多种比动物更高级的信息反映过程的机理之外,还在于认识的客体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而把许多原先内蕴的结构、属性、变化和规律,以更为丰富的现象展现在主体面前。这样,认识的客体就在不断变化的广度和深度上,被主体所认识和把握,并通过属人的的信息反映过程进入人脑,成为认识主体的意识内容。

被人认识的客体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

这样有限的认识的客体所提供给主体的,除了自身的个别特征之外,还有与它同类事物的共性,甚至还包含物质世界的普遍性和一般规律。认识的客体的各别的多样性的统一,为主体从个别中认识一般,从有限中把握无限,从暂时中意识永久,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

同时也为逻辑思维正确地类推和外推,提供了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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