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148页(637字)

古代罗人由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文中,论述了古代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点。在古代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的对立。

公有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土地财产是私人土地财产的中介,即私人只有作为公社的成员才能分得一份土地财产。

公有地和私有地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私有地由各个家庭耕种,产品归私人;公有地由公社成员出劳役耕种,收获的产品归公社。

古代公社的社会结构具有以下特点:(1)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和作为共同体的公社互为存在的前提,互相保障对方的存在;(2)组成公社的农民是彼此平等的。公社成员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作为劳动的客观条件,但是他必须亲自参加劳动,才能继续保持这一小块上地。

如果破坏了组成公社的农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公社就会瓦解;(3)居民以城市为基础和居住中心,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

城市公社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它的任务是保护本公社的独立,使之不被其他公社消灭或吞并,或为了生存的客观条件而掠夺其他公社的土地财产,因而当时不断发生战争;(4)公社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主要经济部门有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妻子和女儿所从事的作为家庭副业的工业,如纺和织,此外还有在个别部门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如专门的匠人所从事的工业。古代公社解体以后,形成了罗马的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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