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决定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01页(1322字)
一种认为地理环境对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的理论。
它产生于十六世纪,曾是社会学和地理学中一度广泛流行的学派。它片面夸大自然条件的作用,用地理环境来说明社会生活及制度变化、经济盛衰和国家兴亡的原因、过程。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J·博丹、孟德斯鸠,英国的H·T·巴克尔,德国的F·拉采尔等。
十六世纪法国思想家博丹认为地理环境决定着民族性格、国家形式和社会进步。他在《国家论六篇》一书中指出,北方民族身强体壮但行动和思想迟缓,南方民族敏锐富于智慧但缺少精力,而中部地区的民族则使这两种素质结合起来,因而是比较优越的。与此相应,不同的地理环境,统治的方式也不相同。
北方民族依靠权力,南方民族依靠宗教,中部民族则依靠正义和公平。他认为伟大的国家以及政治科学都发源于中部地区。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全面详细地阐述了地理环境决定论。
他在社会政治理论的研究中排除了神意的作用,试图从自然法学说出发,完全以人的自然本性说明一切。他认为每个民族都受地理环境、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等因素的支配,这些因素综合而形成了“法的精神”或民族精神,其中与人的自然本性直接相关的地理环境具有决定作用。在他看来,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决定于这一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则决定于该国家所处的地理环境。
在地理环境诸因素中,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的影响作用。他认为,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则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在他看来,土壤与居民的性格之间,尤其是与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民族居住的地域大小也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关。
十九世纪时,在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影响下,在社会学中形成了地理学派。
它的代表人物巴克尔认为,有四个主要的自然因素决定着人类的生活和命运,这就是气候、食物、土壤和地形。另一个代表人物拉采尔认为,地理因素是人们的体质、心理、意识和文化各不相同的直接原因,它决定着各个国家的社会组织、经济发展和历史命运。
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K·豪斯贺费尔为首的地缘政治学学派,为法西斯主义对外扩张和侵略提供了理论根据。
地理环境决定论曾经在反对宗教神学,建立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理论,探讨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决定因素方面起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它抹煞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的差别,夸大了自然因素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经常的必要的外部因素。它的优劣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或延缓的作用,然而不是决定因素,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和更替。地理环境仅仅给社会发展提供某种可能性。
但可能性变成现实,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地理环境对社会作用的性质、大小不是自然本身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现在虽然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仍然研究地理环境的作用,但不再把它看作唯一的决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