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07页(1142字)

指通常由法律规定或允许的一对相互关联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法律上的义务是公民或法人依法应尽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履行的。具体说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公民或法人有义务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作出了规定。

当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或没有尽到义务时,国家可通过强制手段保证合法权利的行使及对义务的履行。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并具有阶级性。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赋予其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权利与义务是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它们互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

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不应有无义务的权利,即人们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同样,任何义务的履行总是以一定的权利为条件的,不应有无权利的义务,即人们应能主宰自己的行为。

简言之,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剥削阶级的法律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他们往往独享权利而由广大劳动者承担义务。在他们那里,权利和义务被割裂开来,形成了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的权利,而且为其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公民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真正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2)社会团体的章程中规定的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种社会团体的章程,都对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所规定。

这种权利和义务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其社会团体的成员,只在该团体内部有约束力,并不具有对每个公民或法人都适用的国家强制力的性质。(3)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在人们对特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自觉认同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都体现着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客观利益关系,并都对社会生活有能动作用。从二者的区别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法律范畴,是由立法机关按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的,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不论公民或法人是否与之自觉认同,都必须执行;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属于道德范畴,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必然承担的责任和使命的理解、体验及其所形成的观念。它体现着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要求,对待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积极态度,具有内在性和自觉自愿性。它通过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的信念的力量来保证履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