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25页(586字)

一对男性或一对女性之间的性的活动,它是由于性变态所导致的一种性错位的行为。

男性间的同性恋多重于性欲的满足,因而带有暂时性和随迁性。而女性间一般是情感的爱恋多于性欲的追求,所以带有持久性和专一性。同性恋在西方较为普遍。有的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组成家庭。

美国就有数万个同性恋家庭,甚至有的公开举行同性恋结婚仪式。同性恋不仅是一种性变态,而且是社会变态的一种反映。它是违反人的生物性本能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如导致青年堕落、犯罪、疾病等等。因此,许多国家对同性恋在法律上禁止,在舆论方面严厉谴责。然而屡禁不止并不断发展,有些国家的同性恋者,针对国家法律制裁和舆论谴责,提出“同性恋解放运动”,争取同性恋的权利,要求取消禁止同性恋的法律,呼吁社会容忍和接受同性恋的行为。

为此还成立了各种名目的组织。

1897年在德国柏林成立了有关同性恋的组织“科学人道主义委员会”,到1922年此种地方分会达25个。1914年英国成立了“英国心理研究会”。

1966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了欧洲主要的同性恋组织“文化娱乐中心”。1950年至1951年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男性同性恋组织“塔蒂学会”。1955年在旧金山成立了女性同性恋组织“比利斯蒂女儿协会”。

20世纪70至80年代又有新的发展。目前,对于产生同性恋的原因,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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