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238页(590字)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主要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而产生的。在这个基础上,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发展壮大。全民所有制与较高的社会化生产力相适应,它的公有化程度较高,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不再是剥削手段,而是全体人民为满足自身物质文化需要而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与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相比,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是不完全和不成熟的,还不是全社会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并且是建立在物质并不十分丰富的基础上,因而必须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局部物质利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命脉,控制着生产和流通;掌握着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大生产;保障着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为社会主义服务,因此它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和起着主导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一般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由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应有不同程度的分权关系,将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的不同,使企业对生产资料拥有不同程度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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