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争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08页(1048字)
1958年下半年至1960年,中国理论界就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展开争论。
这不权涉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和中国当时应当实行何种社会分配制度的实际问题密切相联。争论的主要问题:一是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体现这个原则的等级工资制度;二是怎样理解所谓资产阶级法权。
张春桥、关锋等人的反对讲物质利益原则,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加以否定和批判。甚至认为,由于“大跃进”,在某些范围内实行按需分配,已经成了客观趋势。
因而主张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取消等级工资制度。(参见1958年10月13、22日的《人民日报》)张仲实、许涤新、王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按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产品,是不可避免的。它是工人阶级国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巩固劳动纪律的一种锐利的武器。全国解放后,逐步实行以“按劳付酬”为原则的工资制度是完全正确而必要的。在社会主义时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物质利益原则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原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是不容否定的。
(参见1958年11月22日、12月6日的《人民日报》和1960年1月11日的《光明日报》)在怎样理解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上,侯明方提出:资产阶级法权残余不是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法权残余不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根本性质的区别。资产阶级法权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阶级不平等(阶级对立)为前提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是为无产阶级利益所要求的,它虽然也承认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前提,但却是被用来创造条件最后消灭这种不平等的。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随着基础的发展而变化。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对资产阶级剥削、压迫的否定,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无产阶级的利益。把按劳分配原则理解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原则,是不正确的。(参见1959年1月3日的《人民日报》)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等级是资产阶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社会平等,就不能不废除资产阶级的等级制度和批判资产阶级的等级观念。
按劳分配原则之所以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范围,是因为它不仅承认某种实际上的不平等,而且把这种不平等以等级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他们也把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法权给以批判。
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这场争论中,张春桥、关锋等人的观点,实际是在为当时刮起的“共产风”推波助澜,提供所谓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