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10页(2870字)

以婚姻为基础,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组织形式。

它以男女两性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血缘关系为自然条件,进行人类种的繁衍。构成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有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包括收养子女)关系。

这些关系包括经济、文化、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各种关系,其中经济关系决定家庭的形态、性质、特点和发展状况。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是以血亲集团即氏族为基础单位的,所以人们的生产关系同婚姻家庭关系是一致的,家庭关系直接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

因此,亲属关系在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的作用。

家庭是个历史范畴。

家庭的产生和发展同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并受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在人类历史上,男女两性关系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状态”,这就是杂乱性交关系。

那时,人们之间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的“杂婚”在我国的古籍中也有记载。《吕氏春秋》中写道:“昔太古……其民聚生群居,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列子·汤问》篇中有“男女杂游,不媒不娉”之说。“在血亲婚配尚未发现之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于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这种关系的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乱得毫无秩序的。短时期的成对配偶,象现在甚至在群婚中大多数场合也有的那样,决不是不可能的。”(《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页)这种“原始状态”的存在是同当时人们的生活状况相适应的。刚刚从动物界脱胎出来的人类只能是群居,因为那时的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极差,在自然界中处于极为软弱的地位。在这种状况下,人类要同自然灾害和毒野兽作斗争而得以生存下来,只有依靠群体的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能力之不足。

与这种群居和共产制生活相适应,必然在两性关系上出现杂乱性交关系。

根据摩尔根的考察发现和恩格斯的研究,揭示出家庭的本质、发展规律及其主要形态。

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发展以及自然选择的作用,人类从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血缘家庭是家庭发展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它产生于蒙昧阶段的后期。

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分工,由于依年龄的分工(如成年人狩猎与采集、老年人修理工具和看管儿童等),依年龄相近的人们一起活动,使年龄不同的人们逐渐分开,逐渐使人们由杂乱性交状态过渡到了按辈分来划分婚姻范围,从而形成了排除父母同子女性交关系为主要特征的血缘家庭,这是人类婚姻关系史上的第一个进步。

此后,发展为排除兄弟姐妹之间性交关系的普那路亚家庭,进而出现从群婚向个体婚过渡的对偶婚;最后形成了父系家庭公社夫权制的一夫一妻制家庭。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家庭的历史已经很久了,但对家庭发展上的科学研究则是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

最早是瑞士原始社会史学家、人类学家法学家巴霍芬根据对宗教神话故事和历史传说的研究,于1861年发表了《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妇女统治的研究》一书。其中提出了四个有科学价值的论点,第一,人类最初时期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杂乱性交关系。

即他称为“杂婚”。第二,由于性交毫无限制,所以,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世系只能按母系计算。第三,妇女是社会事务的主宰,享有崇高威望。她们在经济上的领导地位是原始时代“女性统治”的真实基础。第四,他发现了由群婚向个体婚制过渡的婚姻形态。恩格斯称巴霍芬这些论点“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在巴霍芬之后,对家庭史研究有一定贡献的是英国法学家、历史学家、英国原始家庭史研究创始人约·弗·麦克伦南。他的主要论点是:第一,指出了他所谓的外婚制的到处流行及其重大意义。

第二,他认定母权制是人类最初的制度。他的研究虽然有某些虚构,但这两个论点是应予肯定的。

对婚姻家庭史研究贡献最为突出的是美国杰出的民族学家、人类家、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他通过对美洲印第安人及世界上许多民族婚姻及亲属制度的调查,发现印第安人亲属制度同婚姻家庭形式的矛盾,从而追溯出同亲属制度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形式,第一次描绘出家庭发展史的略图。

摩尔根的主要贡献是:第一,美洲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也流行于亚洲许多部落,并以略加变化的形式流行于非洲和澳洲的许多部落。证明美洲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在相应的历史阶段具有普遍的意义。

第二,在夏威夷群岛上找到了与美洲印第安人亲属制度相适应的家庭形式。第三,在这些群岛上发现一种比印第安人亲属制度所适应的家庭形式更古老的婚姻家庭形式(血缘家庭)。

第四,证明了氏族内禁止通婚即“族外婚”,而部落内各氏族之间可以通婚,即“族内婚”不是对立的。第五,通过对印第安人的研究,重新发现了母权制氏族是父权制氏族的以前阶段,揭示了氏族制度同家庭发展阶段的内在联系。摩尔根的这些成就,不仅对原始社会史的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对婚姻家庭史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

恩格斯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研究了大量实际材料,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完整、系统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理论的主要观点有:第一,家庭是个历史范畴。一定的家庭形式总是同一定的物质资料生产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家庭的性质由生产方式的性质所决定,并随着它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第二,家庭关系包括人们之间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男女两性的婚姻关系和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家庭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存在于夫妻、父母和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则是家庭关系的本质。第三,在阶级社会,家庭关系具有一定阶级性并受阶级性所制约。在不同的阶级社会里家庭的社会性质和结构是不同的。家庭关系以其特有的形式反映阶级社会的各种矛盾。

第四,婚姻家庭关系有着复杂的内容,既有经济基础,又有上层建筑;既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又有思想精神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综合反映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一定的关系。

第五,家庭能动地作用于社会生活,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如人口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家庭教育等等。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家庭的职能的范围、作用是不同的,家庭职能的发挥,受到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制约,也受家庭自身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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