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98页(1057字)

【生卒】:1588—1677

【介绍】:

17世纪英国着名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学家。

出生于威尔特郡一个乡村牧师家庭,15岁进津大学。毕业后任贵族家庭教师,曾陪同学生访问法、意等国,结识了一些着名学者。1640年英国革命时期在法国避难,春莱威尔执政后回到英国,晚年受到复辟势力的攻击和迫害。主要着作有:《论公民》、《利维坦》、《论物体》和《论人》等。

霍布斯是近代第一个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哲学体系的哲学家。他规定哲学的目的是为人谋福利,哲学的对象是物体。

物体分自然物体与人工物体两类。前者是自然哲学研究的对象,后者是公民哲学研究的对象。

公民哲学又分为伦理学和政治学两部分。

霍布斯社会历史观的理论基础是人性论和自然法理论。他说,人是人工物体即国家的组成材料和创造者,应当从人的立场看待社会(国家)问题。他认为,人的本性首先在于保存自己、维持生存;竞争、猜疑和荣誉是造成人们相互争夺的主要原因。

像当时大多数思想家那样,霍布斯也主张人类在没有产生国家之前是一种自然状态。这是说没有财产和权力,也没有“我的”、“你的”、“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的状态;又是人与人处于战争的状态。

就自然使人在身体(体魄),心灵(智力)两方面都十分相等而言,同时也就产生了每一个人实现自己希望(目的)的平等。

但人的本性决定了人彼此力各摧毁或征服对方。

人对人是狼。然而,人为了自我保全以及对死亡的恐惧,也具有倾向和平的淑情并同意接受和平条件,即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

它主要有:一是能得到和平就应和平,二是像《圣经》所说的,“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别人”。维而通过契约行为即权利转让,终而产生国家。“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的是自然法”,这就是霍布斯对人类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理论说明。

霍布斯认为国家产生之后,它就是各成员社会生活的支配、决定的力量。

人在社会中维持生存,一靠自然赐予的资源,二靠通过劳动提供物品。这些物品分配给谁,归谁所有即是私有财产制度。

但这种分配的权力是属于国家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为。“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建立国家的结果”。这显然是一种唯心史观。

霍布斯用人的眼光看待社会历史和国家问题,具有反基督教神学的意义,对近代西方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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