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巴赫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598页(1067字)

【生卒】:1723—1789

【介绍】: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法国百科全书派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杰出的无神论者。

生于德国帕拉蒂拿特的一个商人家庭。12岁移居法国,1744年到荷兰莱顿大学读书,接受了许多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和哲学思想,1748年学成回国,次年取得法国国籍,不久结识D.狄德罗等先进思想家,热情支持后者主持的《百等全书》的编纂工作。为《百科全书》撰写了376个条目。

他先后任柏林科学院、巴黎学士院和俄国科学院院士。

从1760年起,他集中精力从事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研究,他的着作,大部分匿名在荷兰发表。主要哲学着作有:《自然的体系》(1770年)、《社会体系》(1773年)、《揭穿了的基督教》(1761年)、《神圣的瘟疫》(1768年)、《健全的思想》(1772年),等等。

霍尔巴赫的哲学思想是机械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在社会历史观方面,他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人作为有感觉有理性的生物也是自然的一部分。

人的本性是求乐避苦,既不善也不恶。“他之变成或者对自己、或者对他的同胞们有益或有害,乃是由于环境把他的行为引向善或者向恶”(《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645页商务印书版1963年版)。他把社会、政府、法律、教育、别人的影响等都列入环境之列。他从人的本性出发,也主张社会契约论。

认为人不能独自使自己幸福,社会是人的幸福所必需的,并且对入的幸福是有益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协调彼此的关系,建立了社会,“社会不过是一个整体,由很多家庭和个人集合而成,他们聚集在一起是为了更容易地彼此提供相互的需要、他们所愿望得到的好处、相互的帮助以及特别是自然和工艺所能供给的福利之安全享受的能力”(《自然的体系》上册,第125-126页商务印书版1964年版)。人们彼此有互不侵害,相互服务的义务。法律的制订是为了保证义务的实施。

人们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交给君王,委托他来管理社会。但是,君主不应该有无限的权力,他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权威要合法,就应当建立在公共幸福和人民的同意之上”(《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662页)。但专制的权威却建立在暴力和公众的苦难上,违反了人的本性和整个社会的目的。

在批判专制制度的同时,他猛烈抨击了宗教,认为宗教是人类不幸和灾难的根源。

宗教来源于人们的恐惧与无知,而专制统治者则利用这一点,与宗教勾结,压迫人民,只有打倒神权,打倒王权,才能在人世间建立一个合乎理性正义的社会。霍尔巴赫的这些思想,是法国大革命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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