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减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70页(4069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不同营业项目的税基不尽相同,因而有三种计算公式:
(一)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按营业收入的差额计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差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金融企业按其收到的外汇当天或当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结算,保险企业按其收到的外汇当天或当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结算。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不征营业税的项目
(一)除国务院有专门规定者外,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人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暂不征税。
三、营业税的减税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对及经地、市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如果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植保、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七)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称之“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
(八)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个入转让着作权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十一)民政福利企业。
(十二)学校办企业。
(十三)房地产的税收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的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有:
1.关于二级市场的营业税和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人原价后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格出售住房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税收政策。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前予以免税。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3.关于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个入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四)经国务院批准,对198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减免营业税问题: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在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因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项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十六)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这里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一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的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的全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