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严禁破坏森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0页(530字)

1950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严禁破坏森林的训令》。主要规定:(1)不论任何机关团体或公营企业,凡由山林区砍伐或采购的木材,一律停止搬运,责成林业机关配合当地政府进行登记,听候分别处理。(2)凡直接指挥破坏公私山林,包括砍伐或大批采购,经政府及林业机关通知仍不停止,以招致公私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所伐木材,一律予以没收,并分别追究责任依法严惩。(3)今后国有山林,由本省林业机关依据培育与发展森林的原则指导经营。公私所需公有山林木材,由林业公司组织木材公司,根据本省公有林木储藏情况,有计划采伐。按合理价格供给。如是国家建设需用的,可酌情优待。任何公营企业及私人木商一律不得再行经营。(4)属于人民的私有林木,除保安林经济林应受林业机关监督指导,经批准方得砍伐外,其余可由群众自由经营,并由政府保证其林权。但木材出口,须经当地政府或林业机关在出口指定地点加盖斧印,以便检查。(5)凡公私木店,除向当地政府申请登记外,并须受林业机关的检查监督。(6)凡放火烧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惩,故意纵火烧者按反革命犯治罪。(7)各级政府与林业机关均应切实担负保护山林职责,对一切破坏山林行为,应即时制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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