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木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3页(300字)

1949年1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保护林木命令》命令指出,湖北各地,林木向属缺乏,加以连年战争,经日寇、国民党匪军大肆砍伐仅有幼林,几被摧残殆尽。现全国革命战争彻底胜利在即,各种建设已逐步开始,保护现有林木,广泛育苗造林,已成为全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重要的农村经济任务之一,特宣布此保护林木办法的命令。主要规定:(1)不论公私山林树木,地方政府和群众团体皆有看管保护之责。(2)不准烧山。(3)禁止破坏山林树林,采伐树枝,亦须以培修林木为目的。(4)严禁偷伐山林树木,违者决予惩处。(5)地主砍伐和出卖山林树林时,必须经当地区级以上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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