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3页(296字)

1949年1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森林保护暂行办法》。主要规定:(1)公有林、私有林均应保护,严禁滥伐。(2)风景林、保安林、纪念林,严禁砍伐。(3)公私森林,全部砍伐的,必需先经专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一年内造林。(4)新植林地,苗木尚小,不准放牧。(5)严禁森林及其附近放火烧山,如发现火灾时,应迅速扑灭,并调查失火原因,如故意破坏的,应予惩处。(6)严禁盗伐强砍树木,和任意采取森林副产品,违者处以罚金。(7)公私森林,发现虫害时,应自行设法防治,必要时可请求县人民政府派员协助。(8)薪炭原料,被准砍伐不能成材的弯曲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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