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兽药许可核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4页(470字)
中国1998年《进口兽药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凡需进口兽药者,均必须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部。第3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抗生素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农业部负责核发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和符合第27条规定的《进口兽药许可证》。第3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接到“进口兽药申请表”后,对进口单位、兽药品种、进口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进口的应重新申请。《进口兽药许可证》副本应抄送中国兽药监察所和进口口岸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副本还应抄送农业部。第36条规定,《进口兽药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进口口岸有效。如有变动,需按原程序重新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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