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页(445字)

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细胞。

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建立后,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两权的适当分离,使国营企业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企业在服从国家宏观调节和计划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决定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制度,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决定产品的价格。

国营企业要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为了增强企业活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对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也可进行股份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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