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139页(572字)

中国工业企业中的一项领导制度。

按照这个制度,企业党组织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由厂长统一指挥,全面负责。

企业的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是厂长的助手,受厂长领导,对厂长负责。

企业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生产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厂长要自觉地维护党委的领导,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按现行制度规定,下列问题由厂长拟订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请上级批准:(1)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2)机构变动、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3)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的人选,行政职能科(室)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车间主任、副主任的人选;(4)厂长认为必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委对上述生产行政工作的决议,由厂长组织实施。

厂长对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单位报告,主管单位应及时作出裁决。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中国实行的时间比较长,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深入,1984年以后,逐渐推行了厂长负责制等企业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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