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8页(529字)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按照劳动合同制要求招收使用的工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物价补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以及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上下班交通补助费、取暖和降温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待遇。

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及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国家也有相应规定。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企业原有的固定工人,都是企业的正式工人,都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都具有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同等地位和权利。

所以,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排斥和打击劳动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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