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68页(526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期限未满而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情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按国家规定应属辞退的违纪职工;企业宣告破产,或因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根据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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