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地区类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4页(627字)

也叫工资区类别。

它是根据不同地区,将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划分为若干类别。它反映了同级职工在不同地区间工资的差别。

解放后,国家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交通运输不发达、生活消费品价格不等的问题短期内还解决不了,为使在不同地区工作的职工在付出等量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大体相等的消费品,不致因为地区不同而造成生活水平上过大的差距,在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全国各省、地、市、县,划分为十一个工资类区。

一类区的工资标准为最低,十一级为最高。

这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的十一类工资区全国统一工资标准。中央各产业部门也根据所属企业在全国分布情况,将工资标准划分为若干类区;例如八个类区、九个类区等,统一规定各类区的工资标准以及各企业的所属区类。

地方企业分布的区域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情况不分地区类别。

划分工资地区类别,主要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自然因素、交通条件及历史形成的不同工资水平。

工资区类别的划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以及交通事业的发展,国民经济布局日趋合理,地区间的物价差别逐步缩小。工资区类之间的差别也应当相应缩小。如果经济条件改变了,而继续沿用过去的地区类别,就会造成地区之间工资关系的不协调,从而不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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