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十一类工资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5页(313字)

“十一类工资区”的对称。

凡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企业单位,不管在制定该单位工资标准时是否明确规定有地区差,都属于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它们所执行的工资标准,虽然有些也是由中央各部统一规定的,但也属于非十一类工资区。

1979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规定,对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职工,所在单位工资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的偏低范围的,可以按照2.83%的幅度增加工资标准。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原来不分三四类工资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的,如果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按照规定调整了工资标准,在三类区的企业也按四类区同行企业调整后的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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