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79页(298字)

对专职从事或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人员所建立的专项津贴。

为了保护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1980年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中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害工作,如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研究工作、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等,而因此影响身体健康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程度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的保健津贴。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其他部门、行业、地区和企事业单位,也会出现此类有毒有害工作,所以该项津贴制度还有待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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