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退职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381页(538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退休退职职工的待遇的总称。

建国以来,国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待遇问题,曾经几次颁布有关规定。1953年1月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曾对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1955年12月,国务院对干部的退休问题作了规定。

在1958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1978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以及《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对职工的退休退职待遇作了一些修改。

1978年5月颁布的退休退职的新办法,在三个地方对原来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1)把原来完全按照工龄规定退休待遇的办法,改为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并按革命时期,如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来规定退休待遇;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工人按连续工龄来规定退休待遇。同时,适当提高了退休费标准。(2)把退职补助费由过去一次发给的办法,改为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3)把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费作了较多地增加,同时还规定了退休费的最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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