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36页(253字)

债权人因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受清偿之前,有留置该项财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在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期如数交纳运杂费时,承运人对依据该项运输合同已占有的货物,有权加以留置,并可依法变卖,从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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