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45页(193字)

对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除清算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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