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2页(354字)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全文共6章35条。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本区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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