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4页(438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全文共8章69条。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个人所有;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并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本法规定,专利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10章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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