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5页(435字)

1984年10月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1984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从1985年开始试行。

全文包括12部分:(1)生产计划;(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利用外资、外汇计划;(4)物资分配计划;(5)商业、外贸计划;(6)劳动工资计划;(7)文教卫生计划;(8)实行多种形式的计划承包责任制;(9)加强国民经济的平衡工作;(10)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11)加强经济信息管理,搞好国民经济预测;(12)制定相应的经济法规和管理条例。国务院在批转上述规定的通知中指出,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

要根据“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精神,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服务业和小商品生产等方面,实行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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