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5页(336字)

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全文20条。条例规定,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也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和拆本使用业务性发票;严禁伪制发票;对填写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并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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