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7页(324字)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

全文共8章30条。主要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家长期的、重要的政策。集体所有制经济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侵犯其合法权益。

并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供销渠道和价格、资金和税收、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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