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准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8页(305字)

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3月19日发布。

全文6条。通知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营工业、商业(含供销、粮食)部门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准从事个人经商和进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一律不准利用家属或亲友的名义经商,以权谋私从中渔利或收受贿赂;干部、职工家属经商,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按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干部、职工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家属或亲友经商提供人力、物资、资金、设备等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的便利,甚至套购紧缺商品搞投机倒把活动。并对有关干部、职工家属经商进行检查、整顿和其他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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