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8页(572字)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全文共7章39条。各章内容是:总则;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价格管理职责;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价格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罚则中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违反国家指导价格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企业或行业之间商定垄断价格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以及采取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等。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作出处罚。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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