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9页(399字)

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

为了实施《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细则。

全文共5章36条。各章内容是:总则;走私行为及处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附则。细则对于什么是走私行为,什么是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什么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如何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由海关关长决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海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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