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2页(370字)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全文共8章31条。各章内容是:总则;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罚则;附则。

条例规定,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等。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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