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63页(464字)

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全文21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人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对于工资基金的使用,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及不同类型国营企业工资总额的计算、核增、核减作了具体规定;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执行,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本办法多发的现金和实物;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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