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与国际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297页(2783字)

标准化是保证国际贸易正常进行,加速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1.国际贸易中的障碍——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之所以能够实现,是交换各方(起码是两方)的利益对立统一的结果。一方面在交换中,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和最大满足,因此,交换双方是对立的。另一方面,交换双方彼此都有需求,因此,双方又是统一的。交换当中出现障碍正是这种矛盾的表现。这种障碍就是人们所说的贸易壁垒。由于各国基本上都采取“限入奖出”的政策,保护本国的市场和利益,所以常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手段。

关税壁垒主要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使其失去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以保护进口国国内市场。

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壁垒之外的其他限制进口的手段、措施,例如进口配额限制,发放进口许可证等等。其中有一种所谓“技术壁垒”,也可以起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美国以噪音超过美国标准为由,不允许英法联合研制的“协和”号超音速客机进入美国市场(当时美国没有研制超音速客机)。又例如德国不允许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这样就把意大利菲亚特500型汽车拒之门外。还有不少国家对进口产品制定苛刻的技术要求,这些要求往往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安全与防护、能源与资源利用等等。进口商品难于达到这些要求,或达到这些要求其成本就会大大提高,丧失竞争力,从而限制了进口商品。

除去以上的贸易壁垒之外,在国际贸易中还有许多技术问题,如不妥善解决也会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例如,在贸易谈判的初始阶段,双方必须对交换对象有统一的理解和描述,否则在以后的执行中就会发生矛盾。在验收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时,也可能因为程序、方法或计量器具误差等方面的问题,引起贸易双方的争执。

2.标准化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标准化,特别是国际标准化对国际贸易有重大贡献,起到保证和促进作用。

(1)保证作用

标准是贸易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为签订合同提供了统一协调的技术基础。贸易合同一般都要规定涉及商品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运输、交付、验收、价格、支付等交易条件。其中品质、数量、包装、运输、验收等交易条件往往要引用标准加以明确。采用国际标准,有利于保证国与国之间在技术条件上的统一协调。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照有关标准规范,保证合同执行的顺利。

贸易双方发生纠纷时,标准是进行仲裁的重要依据。例如,我国某厂向某国外公司出口2万把木把斧。外商以木把松动为理由,要求索赔。经检测,我国产品木把安装拉力普遍达到1吨,而该国木把斧安全标准规定安装拉力为450磅,我工厂以该标准为依据与外商论理,结果外商撤回索赔要求。

(2)促进作用

国际标准化有利于打破贸易的技术壁垒,促进贸易发展,前面已经论述。

国际标准化使贸易领域出现了为大多数贸易方所乐于接受的统一的名词、术语、概念;统一的产品标准;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检验程序、方法;统一的质量认证制度等等,节省了大量谈判、签约、履行的时间和各种资源消耗,促进了贸易发展。近年来,又在电子数据表格、集装箱等方面制定国际标准,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甚至引起贸易实务的很大变化。例如,集装箱的国际标准的普遍采用,提高了陆、海、空联运的效率,可以实现“门到门”的运输,同时保证了货物的安全。贸易各方都从中获得很大效益。近年来,ISO/IEC得到广泛赞助,发展迅速,可以说是国际标准化对国际贸易的保证和促进作用的回报。

3.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协定)《标准守则》

二次大战后,为了打破贸易保护主义,调整各国在国际贸易政策等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出现了一个多边条约,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GATT)。其中的一个重要协定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是针对缔约方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所以又称其为《标准守则》。在GATT的基础上,将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近年来,我国提出复关,就是指参加GATT,并成为WTO创始国。GATT的《标准守则》是为保证缔约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标准守则》提出,有关各方(缔约国政府)应采用国际标准(ISO/IEC)作为他们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在守则附件3的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行为规范中提出:

(1)在标准方面,各标准化机构给予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

(2)各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采用或实施目的上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

(3)当国际标准存在或即将完成时,除非它们或其有关部分由于保护级别不够,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等原因而无效或不适用,各标准化机构应以它们或其有关部分作为他们制定标准的基础。

(4)为使标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标准化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尽可能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对他们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5)只要可能,各标准化机构应按产品性能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性特性编写产品要求方面的标准。

(6)在采用一个标准之前,标准化机构应留出至少60天的时间,让其他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境内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对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但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时,这段时间可以缩短。

有关GATT《标准守则》的详细介绍,请参见本手册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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