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9页(525字)

净化空气是奥地利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主要内容。在诸多环境保护立法中,直接涉及空气净化的法律主要有《烟气报警法》、《臭氧法》、《锅炉设备废气净化法》和《减少公路交通有害气体排放规定》等。其中《烟气报警法》规定,经有关机构测定,如果空气中有害物质超过规定界限,可以限令关闭有关工厂和限制车辆运行。《臭氧法》规定,全国统一测量空气中的臭氧含量,并随时告知居民。当空气中臭氧集中时,可关掉有关生产设备,并通过新闻媒体告诫居民尽量少开车外出。《减少公路交通有害气体排放规定》规定,必须提高汽油质量。从1985年10月起,不允许含铅普通汽油上市;自1993年2月起,不准再生产含铅高级汽油,高级汽油中的铅由其他危害小的原料替代。从1990年5月起,汽油中苯含量的最大允许值为3%;从1996年7月1日起,高级汽油中苯含量降到1%,动力燃料中的含硫量最大允许值为0.05%。有关法律还规定,自1997年10月起,购买新车必须安装过滤器,降低汽车排废中的有害物质。自1991年10月起,限制大卡车废气中的微粒含量。为全面改善空气质量,奥地利政府于1995年颁布《空气保洁法》,标志国家依法治理大气污染进入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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