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1页(433字)

法国1961年《关于同大气污染作斗争的法律》规定,主管部长们可制定有关公共管理法规的一系列法令的内容。这些法令主要制定:(1)禁止和规范向大气中排放烟雾、烟尘、灰尘、有毒气体、腐蚀气体和放射性气体的各种情形和条件;(2)规范在公布每项法令之日已经存在的建筑物、设施、车辆和其他动产物的运作行为,使之符合这些规定的期限;(3)有关规范和控制不被包括在定级设施清单中的设施的开设、车辆的装备、动产物品的生产和燃料和碳氢燃料的使用的规定;(4)管理部门在使用刑事判决前可以采取的一切可行性预防措施的各种情形及规定;(5)从事违法的公法法人被以刑事责任人论处的规定。上述规定指出的控制和对违反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认证由下列人员进行:违反根据前一条款制定的有关禁止使用的禁令继续经营设施的任何人均受到6个月的监禁和12万法郎的罚款。阻止法令指定的人员履行其检查任务的任何人均被处以3个月的监禁和3万法郎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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