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空气质量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1页(328字)

法国1974年5月13日颁布《关于控制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质和能源使用的法令》规定:(1)本法令意义上的排放污染物质指向大气中排放的一切损害公共卫生、环境质量和农业、林业和建筑遗产的气体和固体和液体的、有毒的、腐蚀的、有味的微粒。(2)定期对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漂浮物质、铅和二氧化氮聚集程度进行检查;这些污染物质不得超过本法令附件规定的极限值,并且应该争取达到同一附件规定的指导性值标准。(3)为检测大气质量和确保以上规定得到落实设立的检测站被建在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特别是建在污染的聚集程度可能超过本法令附件规定极限值的区域、公共卫生和环境受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被视为本大区内在污染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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